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