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条有效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