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