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