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七条有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