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