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市本级预算安排对区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财政部门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涉及区级部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区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