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部门预算执行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