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部门预算执行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