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部门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可以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