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及相关说明;
(七)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情况;
(九)部门决算审签报告;
(十)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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