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