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