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