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就预算调整方案,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报告,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