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