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政府性债务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或者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