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