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者专项调查,提出视察或者调查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询问;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市司法机关报告移送审计案件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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