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