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上缴国库。市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