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