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