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