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一条有效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