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征求审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业人员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