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决议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8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公共场所场馆内保持安静,接打电话应当轻声;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发放小广告等宣传品;
(七)不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五)不在禁放或者限放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等;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九)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地段、区域的扫雪除冰等工作;
(十)开展野外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十一)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依次序上下车辆;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七)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
(八)驾驶公交车、出租车上下客时,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
(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三)不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一)文明用餐,适度消费,合理点餐,提倡剩余食品打包带走,不强迫性劝酒;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四)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合理使用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五)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有害气功和非法宗教等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鼓励与促进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各类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救助。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制度;依法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
鼓励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车位和厕所。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文明市民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倡导微笑服务,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教育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携犬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