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