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