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三)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