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空巢老人、失独家庭、残疾人、留守妇女和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