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救助。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