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完善教育指导、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