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车位和厕所。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