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烈士;(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四)出国旅游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