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公安、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