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