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