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