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