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