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各类传播媒介应当按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