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公民文明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发布使用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采集、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