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公民文明信息数据的归集整合、发布使用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采集、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