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组织,并充分发挥作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