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依次序上下车辆;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随意横穿道路和绿化带、不跨越隔离栏等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七)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
(八)驾驶公交车、出租车上下客时,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