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