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以及道路、树木、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