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倡导微笑服务,创建文明服务品牌;教育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