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市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