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志愿服务嘉许、回馈等制度;依法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保险和提供物质保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