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