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
(一)研究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查相关保护规划;
(三)督促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查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五)研究、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审查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指导、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姑苏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组织拟订保护名录和调整方案;
(二)宣传、贯彻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古城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保护职责落实到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对属于保护规划、确定历史地段和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专家和公众参与听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对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批准。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章保护内容和要求
(一)历史城区实行分级分区控制高度。保护云岩寺塔(虎丘塔)、瑞光塔、报恩寺塔(北寺塔)、双塔等古塔的视线走廊,控制视线走廊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和体量。
(二)保护历史城区肌理和传统街巷特色,控制传统街巷、水巷空间形态与尺度。传统街巷界面应当保持历史延续和展现传统风貌,建(构)筑物的形式、布局、体量、材料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控制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
(三)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具备合并入地条件的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入地。
(四)新建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因街巷空间限制,无法实行雨污分流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排入河道。
(五)建(构)筑物色彩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六)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七)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合法建(构)筑物,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一)控制街区周边的景观环境,保持街区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不得改变街巷肌理;
(二)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原式样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四)逐步搬迁街区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传统风貌的工厂、仓库。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
保护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环古城河及两侧风貌保护带。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加强古井的保护、治理和利用。结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间,修缮重要的残破古井,逐步恢复古井使用功能。
第四章保护措施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首次普查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调整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姑苏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档案。
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传统民居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传统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一)损毁、破坏房屋;
(二)擅自改建、扩建房屋;
(三)不配合所有权人修缮房屋;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六)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传统民居中的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承租人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租赁协议和相应的保护责任。
前款规定的特殊技术规范实施前,历史城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或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以及古建筑、传统民居的修缮、迁移和重建无法满足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公安等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保持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赁传统民居。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修缮、改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使用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活动或者协议搬迁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前两款规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纳入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资源发展符合保护规划的产业,从事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建筑,开展文化、旅游、养老和其他利用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擅自占用园林绿地、河道水巷、传统街巷、道路设施等;
(二)在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上实施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五)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六)其他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对外展示苏州地方传统生活氛围和传统民俗文化。
鼓励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电影电视剧拍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苏州方言普及推广的扶持政策。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苏州方言教育,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开展学习苏州方言的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苏州方言的栏目。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支持发展科技创意、文化旅游、特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提升文化传承、旅游休闲和传统产业发展、苏式居住等功能。
合理保留、优化提升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满足辖区居民需求。
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保障慢行交通路权,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
历史城区外应当加大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停车设施,并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难问题。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体系,加密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科学建设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港湾式停靠站等,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计,配套社区巴士微循环系统,建立完善的城市交通换乘体系。
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水上交通,开发特色水上游线路。
历史城区应当使用绿色环保公共客运汽车,并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水上游船。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毁传统民居,或者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传统民居损毁、坍塌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城区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段,是指历史城区内存有较多的文物古迹或者成片的传统民居,能较完整、真实地体现苏州传统街巷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
本条例所称传统民居,是指历史城区内各个历史时期建成,体现苏州传统风貌,反映苏州传统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观念等文化要素的民用建筑物,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