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城区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