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的产业业态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支持发展科技创意、文化旅游、特色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提升文化传承、旅游休闲和传统产业发展、苏式居住等功能。合理保留、优化提升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满足辖区居民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