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城区的保护工作由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历史城区以外其他区域的保护工作,由所在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