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通过发展公益性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引导全民参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