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